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重视以文化人和实践育人。学生社团作为高校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和第二课堂的主要平台,其建设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深化学生社团建设,凸显社团文化的独特育人价值,不仅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三全育人”工作新格局的关键举措,更是推动新时代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路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依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攀枝花学院在校学生基于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建,旨在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并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各类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遵循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团工委和攀枝花学院的各项规定,积极践行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共青团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学生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负责制定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培训等相应制度,落实相应工作。学校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及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对所属社团的建设、管理的领导。
第六条 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简称“学生社团团工委”,二级学院设立学生社团团支部。校团委一名副书记(专职或兼职)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团工委工作,二级学院分团委书记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团支部工作。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对所属社团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指导单位为主。
第七条 学生社团团工委是负责社团具体登记与管理的部门,学校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扮演着枢纽角色,紧密配合校团委,共同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在此架构下,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学生社团团工委的负责人职务。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学校学生社团根据其性质和活动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以及其他类。为了确保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除校院级学生干部队伍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只能向校团委申请一种类别进行登记,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5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我校党政部门、教辅单位或学院作为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
(三)有至少一名我校在职且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高的教职工作为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中共党员。
(四)有合法、合规、健全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并应向学生社团团工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新成立社团发展可行性报告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社团发起人信息表》和发起人身份证明
(五)《社团指导教师信息表》
(六)《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协议书》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学生社团团工委在每年12月收集成立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于次年5月完成审核工作。依照前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通过社团负责人会议答辩后,相关结果报校团委复审,校团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示公告方式宣布成立。准予完成新成立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并将该学生社团的相关资料送交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保卫处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30个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该学生社团章程,并产生执行机构和学生社团负责人。
注: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报校团委,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性质、成分、指导方针、政策、宗旨、活动范围;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学生社团成员权利与义务;
(五)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人员换届程序;
(六)学生社团干部的条件,任命、权限与罢免程序;
(七)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要求、记录和监督方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解散的程序;
(十)相关的管理制度:
1.活动制度(会议制度与活动实施制度);
2.安全保障制度;
3.干部及会员考评制度;
4.有利于本学生社团发展的制度。
(十一)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则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合;
(二)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团工委其他规定的情况;
(四)已经注销的社团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成立;
(五)社团成立意义不大,对学校和在校学生的育人作用不明显。
第十四条 已成立社团每年6月必须进行注册年审才能开展本学年的社团工作。社团注册应向学生社团团工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社团注册登记表》
(二)《社团章程》
(三)《社团指导教师信息表》
(四)《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协议书》
(五)《会员信息统计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由其他社团分立和其他社团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连续两年在社团分级评定中获得四星级社团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对于校团委认定注销的社团,须立即停止一切社团活动,并配合校团委和学生社团团工委做好注销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当学生社团涉及成立、注销事项,或发生名称、负责人等关键信息的变更时,校团委将负责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或加入由中国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首先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书面批准。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配合社团干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原则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年;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和发展规划;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条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原则上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以及社团团支书;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并报校团委审批产生。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未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表现优良者;
(二)有半年及以上参与社团活动经历,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获得社团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认可并推荐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应按照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由学生社团团工委安排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换届选举过程,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社团负责人应在换届后7日内上交《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表》《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到学生社团团工委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建立社团档案,做好档案的管理和更新;社团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社团成员登记表,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社团活动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财务收支明细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社团的实际情况,通过社团分级评定进行社团年审,对年度审核优秀的社团开展精品社团评选。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阳光向上,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求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责任由指导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谁指导、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指导单位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要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反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单位同意;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及竞赛,需有安全预案,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相关老师带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团委和指导单位要按照学校网络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3-5天向学生社团团工委提交活动申请,并附上规范的活动申请表、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签字盖章、活动策划书及经费预算表,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活动,未经备案审核的视为无效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社团团工委报送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情况;
(二)按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组织变动的情况;
(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与学生社团团工委之间的联系,学生社团团工委每名干部至少联系一个学生社团。定期召开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各学院社团团支部联合学生社团团工委详细了解各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整理成册向校团委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工委应指派工作人员不定期对学生社团的会员进行民意调查。主要收集会员在学生社团中的意愿、看法以及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满意程度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擅自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2.账目经费不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私吞学生社团经费物品;
3.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活动;
4.活动擅自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培训费等费用;
5.活动的宣传不符合规定,或是损害校园公物和环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原则上被评为精品社团的收取会费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一般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月向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社会赞助经费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社团指导教师审核,经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接受赞助。校团委要会同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保障及激励
第四十一条 校、院两级应向学生社团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应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激发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通过调研交流、业务培训、评比表扬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第二课堂成绩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攀枝花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攀学院〔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