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 2025年颁布 >> 资源保障 >> 正文
资源保障
攀枝花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5-01-21                  点击数: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道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内与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学院所有校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保卫处具体实施。学校授权保卫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门禁系统管理,机动车进入学校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非单位内部车辆须经门卫确认、查验后进校。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必须遵守学校规定,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出入校门及停车区域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七条  为保证安静、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禁止出租车、网约车进入校园;禁止无证驾车、练车、酒后驾车、飚车和试车;禁止改装车和比赛专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或非法载人。

第八条  大型货运车辆(5吨以上)和各类工程车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拉载货物车辆出校时,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出门条,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出校。

第九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社会考试、短期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举办的相关规章制度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十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识的国家规定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清情况后进入校园,做好交通引导工作,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须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及占用道路。校内摆渡车、交通车必须在规定的停靠点靠边停车上下客。

第十  学校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  发生或遇到交通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第三章  自行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十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  自行车及行人不得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骑车猛拐、超速骑车、骑车过程中使用手机,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等危险动作;道路坡陡时,应注意控制车速,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溜旱冰、滑轮板、踢球和打羽毛球等活动;严禁在道路上玩耍追逐打闹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禁止骑自行车携带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30厘米的物品

第十  自行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停放在人行道路、消防通道上,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自行车停车内不得停放长期闲置不用、残破不能行驶和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清理。

第二十  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过道路或路口,应走斑马线并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第四章  摩托车及电车管理

第二十  摩托车、车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手续,按规定持证、上牌,并在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非登记车辆除送货、因公办事外不得进校。摩托车、车在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佩戴头盔。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骑行电动车禁止

第二十  摩托车、车进出校门时,应缓慢行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等待放行

第二十  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骑车猛拐、超速骑车、骑车过程中使用手机,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等危险动作;道路坡陡时,应注意控制车速,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  摩托车、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停放长期闲置不用、残破不能行驶和无证照的摩托车、车,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清理。

第二十  电动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插线板充电、严禁高层飞线充电,严禁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保卫处发现后将根据学校消防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校园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在道路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非正常交通活动。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从事挖掘、维修、砍伐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应持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基建施工须有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手续。在施工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处进行报备

第二十  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路段、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二十九  车辆进入校园,要自觉爱护道路及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禁止在路牌、路标等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行为。

第三十条  开展大型活动及工作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应提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何种安全防范措施。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的,由学校保卫处提出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

第三十  校园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视情况可自行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调解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有争议的,可拨打110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  校园道路上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违规、违法处理

三十五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后不能立即纠正的,保卫处调查取证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三十六校园道路施工不按规定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三十七故意轧坏道路、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责令其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八初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法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制进入校园。

三十九学校将时把师生员工(含外聘员工)违规情况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通报,责成所在学院或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车辆注册资格,限制其车辆进入校园对拒不驶离的车辆,保卫处可报告交警部门后,将通知拖车将其车拖离现场,拖车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学校保卫处可以滞留其车辆和暂扣有关证照,移交公安、交警、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不服从管理故意阻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它有违反交通规的。

第四十对违规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辆进行集中存放,车主须持齐全证照认领。集中存放若长时间无人认领(超过三个月),保卫处有权按照报废车、僵尸车进行处置。

 

第四十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如管理办法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条款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