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鼓励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人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增强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知识产权的申请、实施和转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为建立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及运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科研处、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及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全方位的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制度运行活动。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申请校内评估,授权证书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与导航布局,知识产权的维持与保护等工作。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及实施过程中的权属分配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及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配备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离退休、工作调动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等而转移。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或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3.接受外单位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中未明确成果产权归属的发明创造;
4.离退休、调离我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主要是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我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他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6.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我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1.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2.依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内容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是利用我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负有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性和监督侵权的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学校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或其他损失。
第四章 知识产权申请
第十一条 拟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时,对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方可享有署名权。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前,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内容要注意保密,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工作应在取得专利优先权日(该专利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之后进行。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流程,学校建立专利申请校内登记机制,我校教师须向科研处提交《攀枝花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经审核登记后,方可以攀枝花学院为专利权人名义开展专利申请业务。
第十六条 发明人可自主选择知识产权服务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申请表、文献检索、专利技术交底等材料,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另提供约定有申请费用分担、知识产权所有权分割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转化主要包括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等,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知识产权转化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攀枝花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相关标准对取得授权的攀枝花学院职务发明成果或实施了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进行相应科研业绩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学院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攀学院[2014]85号)、《攀枝花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攀学院[2014]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