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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攀枝花学院本科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2024-10-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升实习教学活动的有效性和同质化,促进实习活动与生产活动有效融合,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和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项目设计、工程(综合)实训、工程创新训练、假期自主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分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实习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支持各学院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编制实习经费预算,审批实习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与突发风险事件,组织实习工作检查、总结和评价等。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实习工作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习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联系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组织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想与安全纪律教育、实习质量检查,做好实习考核与总结、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报告批阅和成绩考核评定,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习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整理图文影像资料,报学院(实习单位)存档。

第七条 实习学生应积极主动、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完成规定实习任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实习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服从实习过程中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  实习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修订)实习教学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确定实习内容。实习大纲包括:(1)实习目的与任务;(2)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3)实习场所、教学与组织方式;(4)实习考核内容、办法与成绩评定办法;(5)实习要求;(6)主要参考书目。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实习大纲,指派专人采用多种形式考察、遴选并确定实习单位,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方案)。实习计划应确定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学生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实习计划应由学院领导审定,并于实习开始之日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需求,凝练多专业知识交叉融合的实习项目,开展综合性、研究性实习。学校倡导开展以跟岗顶岗为主要形式的实习实训项目。

学院和实习单位均应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学院可采取集中、分散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安排各类实习,原则上以统一组织、集中实习为主,45人及以下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45人以上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第十一条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含实习单位书面接收函、实习岗位与实习内容、校外单位指导教师材料、实习安全承诺书等)。学院应按与集中实习同质化要求原则,认真审查学生的分散实习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学院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二条 集中实习前,学院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方基本信息;(2)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3)实习期间的食宿安排和日常管理要求;(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6)实习考核方式;(7)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以跟岗顶岗为主要形式的实习实训项目,学院还应组织完成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应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四章 实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应通过发布实习计划、思想动员、开展培训等形式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组织教师根据实习大纲和具体实习内容编写辅导资料,按应买尽买原则购买相应保险,以及做好其他前期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充分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十六条 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精神。学院配备的实习指导教师须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实习;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若擅自离开指导岗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分散实习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通过现场巡回指导和电话、微信、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不同方式加强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原则上指导教师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分散实习学生。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签到考勤,认真记载实习日志、周志、调研数据、实习心得等工作内容,积极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习资料、撰写实习报告,认真填写实习考核信息,参加实习考核和总结、交流活动。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院应当结合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制定科学严谨的实习考核与实施办法。通过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开展多样化、全过程、形成性考核评价,客观、全面、公正地考核学生实习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学生实习成绩应由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成绩构成,成绩评定办法按《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实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合格论:(1)未完成实习任务,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2)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作业和相关材料;(3)实习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达五分之一;(4)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组织做好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工作,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总结和实习教学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应规范存档。

第六章  实习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学院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按照一专业一示范基地的要求,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积极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园区、典型企业,创建品牌实习实训基地。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加大实习经费投入,严格实习经费管理。确保实习基本需求原则,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加大实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精打细算降低实习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实习质量监控。教务处应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重点监督学院培养方案中实习环节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实习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学生安全和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实习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实习经费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实习基地建设是否符合高质量要求等。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关系,定期研讨实习教学工作,不断改进实习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的实习实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管理暂行规定》(攀学院教20106号)、《攀枝花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攀学院教201635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