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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攀枝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5-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攀枝花学院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攀枝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审议、评定和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同)遵循民主、科学、公平、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相关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内学术水平高且道德品质优良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总人数为2541人的单数。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24人,由相应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2人,由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学校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建设等相关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实际需求下设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院(所、中心)一般不单独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科相近原则挂靠相关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在相关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一定比例的成员人数。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学位管理工作需要,对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或者设置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关职责。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并负管理责任。校学位办挂靠在研究生处。

(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牵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分别对相关审议事项负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继续教育学院等)、培养单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协助牵头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分别对相关审议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2人,由相应行政分管负责人担任;设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非职务成员应熟悉学位管理工作,顾全大局、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予点所属学科门类、学位类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设立相应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专家组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经培养单位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规程,经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换届,换届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因学校学位管理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启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期换届。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成员名单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学位办合规性审核,由培养单位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培养单位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不再具有成员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成员更替:

(一)因行政职务岗位发生人事变动的;

(二)同一学年度内未经批准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3次及以上的;

(三)因年龄、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本章程、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本人因故书面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任职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成员更替,由其行政职务岗位接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成员更替,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合规性审核,由培养单位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新增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11日),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四)评选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五)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七)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八)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安排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的起草、归档工作;

(三)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校学位授予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中的申诉和异议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培养单位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荐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制定所在院(部)学位授予点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核所在院(部)学位授予点的增设申请、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具体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院(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审核所在院(部)授予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和申请人员名单,并提交学位授予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六)组织开展所在院(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并提交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调查、核实以上所在院(部)各类事项中的申诉和异议问题,并提交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审核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九)组织开展所在院(部)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工作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位管理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位管理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位管理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

(二)贯彻学校办学理念与办学使命,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负有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一般在3月、6月、9月和12月。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程和议题须提交校学位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会议议程和议题至少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含线下会议、线上会议、线上线下会议等)的方式进行,不得采用通信(含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审议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他审议事项可以酌情以举手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均须超过参与表决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相应工作职责可授权: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紧急事项,可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置争议处理工作组,授权履行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七项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申诉和异议,须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否则不予受理。争议处理工作组应独立开展调查核实或者会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如申诉和异议问题影响重大,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本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职责,可授权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第十七条除学校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建设等相关主要职能部门、培养单位等与会人员以外,凡因审议事项需要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培养单位等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可根据要求对有关审议事项汇报情况、陈述意见、接受质询,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及时告知校学位办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兼职秘书,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列席人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等与审议事项有利益关联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材料、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等相关原始材料经主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校学位办存档,各培养单位作好相关原始材料备份和存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202511日前,本章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攀枝花学院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511日起,本章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攀枝花学院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攀枝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