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应用型一流大学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师资队伍结构,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公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相关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督办。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应用型人才成长规律,弘扬教育家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胜任并正在从事本学科(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指导任务。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取得高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是承担专业课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 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
(一)具有资质的: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二)具有技能合格证书的: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
(三)具有工程背景的: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一线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程方面的工作,能够全面指导学生工程实践、实训活动的教师。
(四)具有行业背景的: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机构一线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能够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的教师。
(五)具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条件者,需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个人申请。教师对照“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条件,填写《攀枝花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依次按顺序罗列,包括:
1.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含教师与行业职称)、各类职业资格、考评员证书等,由人事处、公共实验中心负责审核。
2.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结项证书,或经企业(学校)确认的应用技术研究或实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评定书,由科研处负责审核。
3.经企事业单位签章的专业实践证明、个人实践总结等材料,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审核。
4.其他能提供支撑和佐证的材料,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二)教学单位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攀枝花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人事处。
(三)审核公示。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四)审批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处汇总相关材料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聘任、培养与激励
第七条 经必备条件(一)(二)认定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的,长期有效;经必备条件(三)-(五)认定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的,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不能很好地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教学任务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为“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培养管理主体。
(一)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学校已有资源,通过以老带新从事应用性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积极鼓励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取本专业执业资格等方式和途径,切实提高各专业“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
(二)各教学单位应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与教材编写、项目开发与建设、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优先选派“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各级骨干教师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会议。
(三)各教学单位在职称评聘、学术带头人遴选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十条 建立“双师双能型”教师激励机制。认定“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当年,按照1000元/人标准对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奖励,所需经费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核拨。支持教师考取国家注册执业证资格书,或同时取得工程、设计、会计、审计、统计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参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