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强化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努力将其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有权对处分进行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停学的,处分期相应顺延;有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认可,学生主管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视情况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应受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应受处分种类之上加重处分:
(一)在同一事件里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按最高等次至少加重一级处分;
(二)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者,在两次违纪处分最高等次之上加重一级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在再次违纪处分等次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态度恶劣或消极抵制者,在应受处分等次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对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在应受处分等次上加重一级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在应受处分等次上加重一级处分;
(七)学校违纪处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该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应受处分种类之上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认识问题,认错态度端正,积极协助调查取证,主动提供他人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学校违纪处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学校还应当对其作出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拘留、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策划和组织集会、游行、静坐、绝食及其他示威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靠或借助国内外敌对势力组织,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及组织煽动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或参加邪教、迷信等活动,扰乱正常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校园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结社、集会或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有妨碍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言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散播、张贴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宣传品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学校内外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八)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预防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预谋、策划或组织打架,形成既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蛊惑、怂恿或纵容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残废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持械斗殴或为他人持械斗殴提供帮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主动参与或应邀参与打架者,不论是否实施打架行为,均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或诬告陷害他人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作案未遂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作案既成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各类帐号、密码,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非法窃取涉密试卷、保密文件、档案资料、印信证章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作案提供情报、工具或其他帮助方式者,视同参与作案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节妨害社会管理、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涉及牟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或组织、介绍、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组织赌博、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或为赌博创造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含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产或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破坏绿化、污染环境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乱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损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违章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引起火警或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宿舍之外租住房屋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在限期内不搬回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校外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违规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寝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私自串改或私拉乱接各类线路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学校或二级学院批准,晚归且不听劝告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规模性存放营销性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私自破坏、拆除窗户限位器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私自“翻窗”“翻墙”外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舆情危机等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中心其他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违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乱甩、乱砸、乱烧、聚众闹事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恶意拖欠或挪用应缴学费及有关费用,拒不履行高校学生法定义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举办违背社团章程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违纪事件查处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学术规范、诚信考试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情况,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由监考教师协同考试组织机构认定: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凡考试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相关电子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二)组织、参与、实施集体作弊,售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参加考试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当学期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1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予记过处分以后,任然有旷课情况,旷课课时数达到32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德、实习单位相关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成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机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机构由学生处、教务处、纪委办、组织部、团委、相关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机构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学生科、教学科、团委等科室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机构负责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四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二级学院批准报学校备案后执行;留校察看的处分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违纪通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制止学生违纪和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的义务,对于已成事实的违纪情况,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调查取证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违纪调查,并负责证据的审查;跨二级学院的违纪调查由学生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协助调查,学生处和保卫处负责对证据的审查;属旷课、违反考场纪律等违纪行为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其他主考部门调查取证,并负责证据的审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由保卫处、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协助;学生与社会人员发生纠纷,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调查,社会人员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听取意见
在违纪调查取证清楚的基础上,学校或二级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
经过处分听证进一步核实补充相关材料后,作出处分决定,并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五)送达申诉
学校委托二级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按照《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七)上报备案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学院在处分决定书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备案。对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以起到对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年内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取消其助学金资格。
第四十五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文件下达后的一周内办结手续离校;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办结者,由保卫处强制执行离校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如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均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按照处分规定执行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分为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自然解除是指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处分期满后即自动解除;提前解除是指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攀枝花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攀学院〔2017〕64号)停止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