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校一流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讨论与决策,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是指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文件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五)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人员编制的确定与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党委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的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审定;
(十四)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长、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任职推荐,其他到校外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四)其他应当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如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重大有形、无形资产转让和授权使用,以及学校以现金和资产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
(四)学校贷款项目和年度预算之外增加的项目;
(五)购置、租赁不动产,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六)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学校年度预算的调整使用;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和表彰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攀枝花学校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六)凡涉及到学校非常设机构研究讨论的问题,原则上均应由相应的非常设机构先行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提交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做好有关工作的安排,做好参会准备。实行侯会制度,除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学校党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分管校领导对决策事项负责部署督促,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并适时向党委书记、常委会或校长、校长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必要时还应书面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的检查和督办。
第十八条 建立结果运用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攀枝花学院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