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
七、评分标准
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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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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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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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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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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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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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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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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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额之和有效报价最高的为基准价;报价得分=(投标人报价/基准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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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为:
七、评分标准
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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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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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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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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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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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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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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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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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额之和有效报价最高的为基准价;报价得分=(投标人报价/基准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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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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