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
第八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人员配置:
1、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全国一级(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每提供1人得5分,本项最高得25分;
2、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得3分,最高为3分;
3、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造价员的得2分,最高2分。
(说明:供应商提供人员注册证书及其近三年来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二、变更为:
第八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人员配置:
1、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全国一级(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每提供1人得5分,本项最高得25分;
2、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的得3分,最高为3分;
3、拟派本项目人员中,具有造价员及以上的得2分,最高2分。
(说明:供应商提供人员注册证书及其近三年来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三、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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